財務資訊
公司治理
組織架構圖
董事會
羅森洲董事長(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Intervideo公司創辦人兼CEO
東吳大學電算系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Chico MSCS, USA National University MBA, San Jose, USA
神盾(股)公司董事長
Chairman, Egis Technology Inc.
羅時豪董事(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Riverside
神盾(股)公司總經理
SBI & Capital 22 Vice President
Mizuho Securities Asia Ltd
李宜平董事(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Central Missouri State University MBA
中興大學經濟系
神盾(股)公司財務長
致伸科技(股)公司財務長
達創科技(股)公司財務長
中環(股)公司財務長
台宏半導體(股)公司財務長
賴俊豪董事
美國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校區電機碩士
台灣大學電機系
創意電子(股)公司總經理
陳超乾董事
史丹佛大學材料科學研究所博士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材料工程碩士
創意電子(股)公司總經理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公司資深處長
徐煥清獨立董事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企管班
大華技術學院機械工程系
泰宗生物科技(股)董事長
弘如洋生技(股)公司董事長
寶錕藥品代理行銷(股)公司總經理
陳錦稷獨立董事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博士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經濟學研究碩士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教授暨金融管理研究所所長
邱筱涵獨立董事
政治大學商學院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博士班
英國愛丁堡大學創新科技與智慧財產法學碩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法官
張文正獨立董事
美國南加州大學電機系
星亮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建中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
利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建中機械有限公司董事長
審計委員會
陳錦稷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博士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經濟學研究碩士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教授暨金融管理研究所所長
徐煥清獨立董事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企管班
大華技術學院機械工程系
泰宗生物科技(股)董事長
弘如洋生技(股)公司董事長
寶錕藥品代理行銷(股)公司總經理
邱筱涵獨立董事
政治大學商學院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博士班
英國愛丁堡大學創新科技與智慧財產法學碩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法官
張文正獨立董事
美國南加州大學電機系
星亮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建中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
利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建中機械有限公司董事長
薪資報酬委員會
徐煥清獨立董事
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集人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企管班
大華技術學院機械工程系
泰宗生物科技(股)董事長
弘如洋生技(股)公司董事長
寶錕藥品代理行銷(股)公司總經理
陳錦稷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博士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經濟學研究碩士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教授暨金融管理研究所所長
邱筱涵獨立董事
政治大學商學院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博士班
英國愛丁堡大學創新科技與智慧財產法學碩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法官
張文正獨立董事
美國南加州大學電機系
星亮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建中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
利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建中機械有限公司董事長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與運作情形
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其主要職權事項如下:
(1)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正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 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11)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閱財務報告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尚無不合。
評估內部控制系統之有效性
審計委員會評估公司內部控制系統之政策和程序(包含財務、營運、風險管理、資訊安全及法令遵循等控制措施)之有效性,並審查公司稽核單位及簽證會計師以及管理階層定期報告,包括風險控管與法令遵循,參考2013年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COSO)發布之內部控制制度 – 內部控制之整合性架構( Internal Control – Integrated Framework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系統係屬有效,且公司已採用必要之控制機制來監督並糾正違規行為。
委任簽證會計師
審計委員會被賦予監督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之職責,以確保財務報表的公正性。除稅務相關服務或特別核准項目外,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本公司其他服務。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所有服務必須得到審計委員會之核准。
為確保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獨立性,審計委員會係參照會計師法第47條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10號「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之內容制定獨立性評估表,就會計師之獨立性、專業性及適任性評估,評估是否與本公司互為關係人、互有業務或財務利益關係等項目。
本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薪資報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之職權與運作情形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1) 定期檢討〈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2)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3)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上述所提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及經理人酬金一致。
本委員會履行職權時,應以下列原則為之:
*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績效評估結果、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之行為。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酬勞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訂定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應考量其合理性,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宜與財務績效表現重大悖離,如有獲利重大衰退或長期虧損,則其薪資報酬不宜高於前一年度,若仍高於前一年度,應於年報中揭露合理性說明,並於股東會報告。
*子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事項如依子公司分層負責決定事項需經母公司董事會核定者,應先請母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討論。
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並得視需求隨時召開會議。本委員會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成員中至少一人為獨立董事,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本公司之稽核室隸屬董事會,設置一位專任稽核人員,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以獨立超然之精神,綜理稽核業務,至少每一季向董事會報告,並負責執行內部稽核工作。
稽核主管之任免需提先行提報至審計委員會;其考評及薪資報酬需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而後提報至董事會核定之。
二、內部稽核的運作及工作職掌:
本公司稽核室稽核範圍包含所有財務、業務等營運及管理功能,並依法令規定分為十大循環,分別執行稽核。稽核對象包括本公司所有單位及符合法令規定之各子公司。 稽核方式主係為依年度稽核計畫執行之例行稽核,另並視需要執行專案稽核,以適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可能缺失、提出改善建議。稽核室於稽核完成後,皆出具稽核報告提報總經理及董事會代表。 此外,稽核室亦督促各單位執行自行檢查並依自行檢查結果,做為建議本公司董事會及總經理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之依據。
稽核室之工作職掌如下:
1. 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的推動、制定、增修與執行。
2. 年度稽核計劃之擬定及執行與定期出具稽核報告。
3. 確保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遵循法令及有關規章。
4.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作業之推動及覆核。
5. 定期追蹤稽核發現及各項改善行動。
6. 定期向獨立董事報告稽核業務及列席董事會報告。
7. 董事會、董事長及董事指示之內控專案稽核業務。
8. 其他依據法令規定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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